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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8月6日電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等5份司法文件,介紹生態環境法典相關司法解釋清理工作情況。
會上有記者提問: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可能同時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對此,應如何適用法律平衡責任認定和處罰幅度?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庭長吳兆祥解釋道,《時間效力規定》對法典規定的法律責任裁量規則的適用作了明確:
一是遵循過責相當原則統籌確定法律責任。在法律責任確定上,生態環境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從法律責任一體考慮、融合設置、統籌適用的意義上規定了過責相當原則。當事人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行為同時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整體責任要與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后果等相適應,既不能小過重責,也不能重過輕責,既不能重復追責,也不能遺漏責任。《時間效力規定》第11條第一款針對法典施行前實施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行為如何銜接適用法典中的過責相當原則予以明確,在確定法律責任時,可以參照法典第1052條第二款規定裁量,確保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二是依法適用裁量規則公平確定法律責任。生態環境法典第1056條第二款規定違法行為人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態環境修復措施、及時繳納賠償金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時間效力規定》第11條第二款遵循立法法第104條規定的有利溯及原則,明確對生態環境法典施行前發生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違法行為,有上述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法典第1056條第2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全面貫徹落實積極引導行為人主動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或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目的,促進受損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保護修復,讓看得見的司法正義轉變為走得進的美麗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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